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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自评小组工作指导意见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6-09-26   点击数:

内师院发〔2016〕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文件精神,落实《内江师范学院评估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本科教学工作自我评估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有关要求,强化我校二级学院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意识,合理定位二级学院自评小组的性质、功能、职责和任务,引导二级学院自主、有序、规范、有效地开展自评工作,发挥二级学院自评小组作为校内自我评估督导机构和质量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独特功能,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二级学院自评小组(简称为“自评小组”),是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的评估督导工作基层组织。

第三条 自评小组由二级学院自主建立,评估处负责对其指导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四条 自评小组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组员由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构成。自评小组的名单、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应在二级学院自评网页公布,并报评估处备案。

第五条 自评小组实行两年一届、动态管理。组员任职期间,若因身体原因,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工作纪律,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或不能履职者,解除职务并报评估处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有计划开展教学评估、教学督导、更新教育理念、学校教育管理与改革政策等方面专题学习活动,发掘并推广教育教学成功经验。每年开展专题学习活动不少于4次,发掘并推广教育教学成功经验不少于1项,并形成学习记录和教育教学成功经验报告。

第七条 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标准、相关管理服务标准,配合学校课程评估、专业评估、二级学院评估、专项评估等工作,撰写本单位自评材料。

第八条 根据学校督导工作的统筹安排,针对以下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自评工作。

1.本单位对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本单位专业人才的基本素养、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创业创新等方面质量。

3.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标准建设,包括: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3)课程标准(包括定位、目标、内容、资源、实施、考核等);

(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5)实验教学标准;

(6)实践教学标准;

(7)创新创业的培养工作标准;

(8)学生指导与服务标准;

(9)班主任工作标准;

(10)教学管理标准。

4.本单位以教师工作为主线的全程质量,如课程建设、教学设计、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指导辅导学生、出题、阅卷、学生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教研、科研等环节质量。

5.本单位以教学管理为主线的全程质量,如设课、选课、开课、教学常规、教学评价、毕业管理等环节质量。

6.本单位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全程质量,如入学教育、学生指导与服务、班级建设、学风建设、课外生活、课业学习、实验实训实践、学业考试、升学就业、毕业生职业发展与用人单位评价等环节质量。

7.本单位教学资源(含教学经费、教学设施、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课程资源和社会资源五个方面,具体参见“6+1”审核评估范围)使用效率情况。

8.本单位领导干部听课及由此提出的问题改进与落实情况。

9.对评估督导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师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建立自评档案。每学期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形成自评工作总结,平时填写自评报告单,计划总结报评估处备案,自评报告单供学校督导委查验,相关材料作为本单位自评档案材料。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自评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自评小组应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自评小组应建立反馈整改机制,对评估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整改。

第十三条 自评小组的工作状况与工作业绩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专项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自评小组人员的工作经费由二级学院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自评小组的工作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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