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我校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督促和指导机构,直接对学校负责,由学校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拟设成员10—15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现职教师(含返聘、延聘)和离退休教师。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改动向。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高校教学管理经验。
4.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且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本着本人自愿、教学评估中心推荐、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聘任的原则,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章程成立教学督导小组。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七条 督教。有针对性地调研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教研教改、作业批改、学生辅导、出卷改卷、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成绩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与相关教师沟通交流,推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督学。有针对性地调研了解学生的上课、自学、练习、第二课堂活动、实验、实践等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与相关学生沟通交流,提出学习的改进意见,推动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发展水平。
第九条 督管。有针对性地调研教学管理是否合理有效,提出对教学管理的改进意见,促进教学管理部门发挥杠杆、枢纽作用,推动我校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逐步朝着全员化、全程化和全面化方向发展。
第十条 督建。有针对性地调研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基本规范的建设情况,调研包括专业教师队伍、专业教学条件(如设施、设备、场地、实习实践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和教学基本规范等方面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对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教学评估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各项教学评估要求、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针对学校教学中存在的普遍而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所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作为《督导简报》的重要内容,供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考。
第十三条 开展一年一度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有针对性地调研教师的教学基本环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交督教督学报告1份。
第十五条 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地调研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和二级学院的教学基本条件与教学基本规范的建设情况,提交督管督建报告1份。
第十六条 每学期参加两次工作例会(期初、期末各一次)和临时性会议,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及时提交简讯材料,在期中、期末分两次提交工作过程材料(评价表、记录、调研报告、各类总结等)。
第十七条 参加一年一度的教学评估工作,协助完成教学评估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按教学评估中心的委派与要求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教学评估中心可临时聘请有关学科教师参与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教学评估中心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评估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教学评估标准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对督导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按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之后,经教学评估中心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每学期期末按一定标准发给工作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