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16〕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文件要求,强化我校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校内自我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形成校内自我评估和督查督导的常态机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简称为“督导委”),是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和督查督导的专门组织。督导委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评估处负责人担任。督导委办公室设在评估处,由评估处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 督导委人数规模根据评估、督导和考核工作需要,拟设校内兼职督导委员5—8名、校外兼职督导委员5—8名、专职督导委员8—10名。
第四条 督导委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条件为:
1.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若为退休教师则退休时间一般在近5年之内。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高校教改前沿,具有先进教育理念。
3.具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管理经验,尤其熟悉我校各方面运行状况并具有较好研判能力和教育研究造诣。
4.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且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聘任程序。经本人自愿申请、评估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认定,每届聘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聘期终止。在聘任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或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学校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人才观、质量观和教育教学观,宣传贯彻学校教学管理与改革的有关政策,发掘并推广教育教学成功经验。
第八条 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处组织下,完善评估标准、教学质量标准,审核评估材料,定期开展课程评估、专业评估、院系评估、专项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开展督查督导工作。在评估处组织下,对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教学评估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各项教学评估要求、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教学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有针对性地督查全校教学基本环节、学生学习活动和教学管理服务环节的质量状况,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情况,以及场地硬件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情况。
第十条 制订督导工作计划,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1.督教。有针对性地调研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教研教改、作业批改、学生辅导、出卷改卷、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成绩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通过提出意见、交流意见、撰写简报、督促改进等方式,推动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2.督学。有针对性地调研学生的上课、自学、练习、第二课堂活动、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学生学习活动,通过提出意见、交流意见、撰写简报、督促改进等方式,推动教学管理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3.督管。有针对性地调研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工作、领导干部听课、教务管理、学工管理、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通过提出意见、交流意见、撰写简报、督促改进等方式,推动管理服务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督建。有针对性地调研校园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实习实践基地、师生生活用房、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等条件建设与使用情况,通过提出意见、交流意见、撰写简报、督促改进等方式,推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使用方式,提高场地设施硬件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教学中普遍而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督导简报,供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考。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定量任务
每学期,专职督导委员每学期提交不少于48课时的听课记录、交流记录及教学状况分析总结,独立完成督教、督学、督管、督建四方面中的不少于2项专题督导调研,提交不少于2份专题督导调研报告,每周统一到校工作或坐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每学期,校内兼职督导委员提交不少于16课时的听课记录、交流记录以及教学状况分析总结,自主完成不少于1项专题督导调研,提交不少于1份专题督导调研报告。
每学期,校外兼职督导委员通过不同形式了解、参与我校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定性任务
校内专兼职督导委员定期参加评估督导工作例会,不定期参加与评估督导有关的学校大会。
专职督导委员在评估处组织安排下,督查各单位对教学评估文件政策的落实情况,督导各教学单位的自评工作,有针对性地督查全校教学基本环节、学生学习活动和教学管理服务环节的质量状况,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情况,以及场地硬件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情况,完善评估标准、教学质量标准,定期开展开展课程评估、专业评估、院系评估、专项评估等工作,发掘并推广教育教学成功经验。
校内兼职督导委员在评估处组织安排下,指导各教学单位的自评工作,对各教学单位开展评估培训,参与专项评估,审核评估材料,发掘并推广教育教学成功经验。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临时安排的其它评估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督导委应按评估处的委派与要求开展评估督导工作,开展工作时应佩戴督导委标牌。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评估处可临时聘请有关学科教师参与评估督导委工作。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评估处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评估与督导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八条 督导委有权在学校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教育政策、评估标准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妨碍或拒绝督导委正常开展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督导委的工作,自觉接受督导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听取督导委的意见和建议,按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督导委的评估督导意见与结论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专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提供督导委专用办公场所和设备,保障督导委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督导委员完成定量定性工作任务,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完成学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即日废止。本章程由评估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