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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关于成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3-09-25   点击数: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3〕107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

成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质量评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完善教学质量专家评价、同行教师评价、教师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的评价体系,形成教与学的合力。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同意成立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

该委员会按照章程成立和开展工作,由学校教学评估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组织管理,积极开展意见收集、调查研究、质量评价等工作,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委员会章程

内江师范学院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与学双边活动的结果,提高教学质量需要同时发挥教师与学生双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形成教与学的合力。评价教学质量,既需要评价教的质量,也需要评价学的质量;开展教学质量评价,既需要专家评价、同行教师评价、教师自我评价,还需要学生评价。因此,建立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不仅有利于形成教学合力,而且也有利于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条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是为学服务的,教的质量最终必然转化为学习质量,学习质量才是教学质量的最终结果。因此,学生对教与学具有天然的、真实的发言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不仅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发言权,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激发他们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为调动学生调查研究教学现状的积极性,发挥学生评教、评学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全员化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学生会组织,委员会的人员、职责、日常活动等由学校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绩、奖惩等评价结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认定管理。

第五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拟设成员30名。其中,拟设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设文科部、理科部、艺体部三个部,各部成员若干。

第六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具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2.热爱学习,勤于思考,求真务实,积极上进,具有良好的个性品质。

3.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调查研究、写作和组织协调等能力。

第七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成员本着本人自愿、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评估中心考察、学生工作处团委认定的原则产生,每届聘期一年,可以连聘、解聘、补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学生评价部的成员资格可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九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职责。开展教与学的专题调研,汇集教学的基本情况、问题及建议;开展教学管理的专题调研,汇集对教学管理改进意见;开展教学基本条件的专题调研,汇集对教学基本条件的建设意见;开展教学、教学管理、教学基本条件的评价活动,汇集相关评价信息。

第十条 主任职责。负责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组织管理、团结协作、工作总结,负责联系教学评估中心和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副主任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调研、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做好资料整理保存、分送和相关交流报道工作,协助主任做好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学评价需要,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的调研、评价结果适当作为教学评估中心《学评简报》的发布内容,供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参考。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其余项目视情况开展。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展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调研,每个部提交教学调研报告1—3份。

第十五条 每学期每个部开展专项调查2—3次,及时提交调查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每年开展一次教学评价,并参与一年一度的教学评估工作,协助完成教学评估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每学期举行两次工作例会(期初、期末各一次)和临时性会议,及时计划、部署、改进和总结工作,形成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应按教学评估中心的委派与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教学评估中心可临时解聘、补聘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人员。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教学评估中心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评估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有权在教学评估中心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年按比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表彰。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人员工作考核合格者,按学校学生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量化加分。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积极支持、配合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教学评估中心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经费,保证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2013092554634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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